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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与运用分析(深圳案)

imtoken硬件钱包安全吗 2023-03-23 07: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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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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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安全阀”,公共利益在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中被广泛运用,几乎所有国内仲裁法都将违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作为理由撤销仲裁裁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 34(2)(b) 条对此也有规定。 在我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仲裁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的理由之一。 但由于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影响,公共利益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容易界定,这也给法院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很大空间. 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场景普遍比较谨慎。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或者不予实施。 在本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公共价值考虑,以“侵犯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本案给仲裁员带来的启示是,在厘清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仲裁裁决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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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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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字第719号

评审日期:2020年4月26日

申请人:高哲宇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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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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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7年12月2日,云丝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企业将其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理财,高哲宇至今未偿还李斌的相关资产及收益。 基于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表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支付云丝路企业股权转让款25万元。 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理财的所有货币资产(20.13比特币、50比特现金、12.66比特钻石)分三期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 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依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认为,高哲宇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徐州比特币案,构成违约,应当予以赔偿。 仲裁庭参照李斌在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公开信息,对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进行仲裁。估计需要赔偿的财产损失为 401,780 美元。 仲裁庭裁定,云丝企业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名下; 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随后,申请人高哲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徐州比特币案,撤销理由包括四点,其中最核心的是“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具体为:仲裁裁决参考的财产损失金额预估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防止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委员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在2017年9月4日后不得从事合法交易。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和定价均属违法行为。 而且,由于数字货币不能在上述网站进行交易,因此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没有合理依据,不能被接受。 其次,仲裁裁决高哲宇返还与数字货币等值的美元,并按照裁决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支持数字货币兑换变相和法定货币,涉嫌支持非法销售代币票和非法销售人民币。 流通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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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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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云丝路企业和李斌认为: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比特币定价、定值、定价等均为国际市场惯例,使用美元进行公开定价和定价。市场化是国际通行做法。 高哲宇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将承诺归还的数字资产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严重违反了产权制度。 数字资产的持有、归还、补偿等均为交易双方的合约约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字资产属于财产的范围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犯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高哲宇挪用了云丝路企业和李斌的财产,按照高哲宇的说法,数字资产是无法返还的,不需要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金额。 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履行合同并返还财物的,合同仍然存在。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裁决,财产就不会存在。 即使本案没有判决,国内也没有法律禁止高哲宇向李斌返还数字资产或等价物。 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和合同约定的原则,高哲宇必须归还相关资产,因此判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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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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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复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所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判决高哲宇向李斌赔偿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而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与《仲裁法》精神不符。上述文件并侵犯了公共利益。 ,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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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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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同,但仲裁裁决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基本属于国际社会的共识。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公共政策”。 .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公共政策”是仲裁地所在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因此,纽约公约的许多签署国都采用了“公共政策”这一表达方式。 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七条第三款予以确认。 具体而言,该条规定“如果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裁定在内地执行仲裁裁决香港特别行政区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政策,裁决不得执行。”

尽管“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我国各项立法中频繁出现,但并未形成清晰明确的界定。 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性书籍的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践指南》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如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法理学上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是指利益公共利益的范畴 公共性的核心内容是其公共性,其基本内涵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的公共利益,能够满足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公共需要。社会成员在社区中的价值,是通过公开程序,在政府主导下实现的价值。 [姜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p. 这是一个不容易准确界定的概念,但有一件事是可以肯定的是,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视为一种公共利益。” [蒋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p. 69]

如上所述,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没有权威统一的界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基本没有偏离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精神和国际共识,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相关判断仍有迹可循。 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六个月的司法复核案件为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社会公共利益应该与所有人的利益相关。社会成员,并为公众所享受。 为整个社会发展所必需,具有公共性、社会性,与当事人利益不同的【广州市浪奇实业有限公司、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2020)北京04 Minte 661]; 二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侵犯公众作为利益主体,涉及全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和道德共同利益。 【昆明合矿商贸有限公司、永力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607号】。 可以看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突出了“公共性”和“根本性”两大特点,强调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区别开来,这往往与解释有所不同。最高法院的。 一致。

然而,尽管有指导性的解释和先例,但“违背公共利益”的原则一直很难控制,世界各地的法院也持谨慎态度,就像英国很早的一个案例 Richardson v. Mellish (1824) ) 2 Bing 228 据说公共政策是“一匹未驯服的野马(一匹不守规矩的马)”,必须由精通骑术的人来驾驭。 [杨良义,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听证到裁决的制定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9,p. 736】特别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和审计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内部申请制度仅适用于涉外司法审查的现状,涉港澳台仲裁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这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司法审查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大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哪些仲裁裁决可能因“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撤销? 从案例检索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表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然而,不仅国际立法和实践将明显无视法律的行为视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在徐州市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陈钢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14)徐民终审字第90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撤销(2013)许字第267号仲裁裁决书; 2. 侵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 仲裁纠纷虽然发生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但部分纠纷的解决结果也可能触及公共利益。 江西润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17)赣04民字第15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虽然本案表面上只涉及“润新公司是否应向辉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但仲裁裁决的结果实际上关系到“工程质量”,影响了工程的质量。不特定的社会群众的利益。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 危害公共价值。 诚然,每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但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公共价值。 例如,在题名案件中,仲裁裁决的结果不仅与政府文件精神不符,还涉及“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利益”没有统一的定义,难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规模也难以控制。 尽管中国法院有权主动适用这一理由依职权撤销/不执行仲裁裁决,但各地法院通常较为谨慎,最高法院也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监督。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倾向于援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究其原因,可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任何纠纷解决都必须指向特定的法律价值,是否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只是程度问题,但从结果来看,往往相去甚远距离丝毫差和千里之外。 这一现实不仅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仲裁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仲裁庭不仅要认真审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还要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和政策动向,从一个角度思考仲裁裁决可能产生的后果。更高的视角,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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